目前,我国煤炭利用中存在严重的浪费问题。我国能源加工、转换、运输和终端利用的综合效率仅为31%,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为促进煤炭的节约利用,迫切需要大力开发煤炭节能设备产品。
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发展应以企业和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企业是技术装备更新的主体,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节能设备的开发和使用具有“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在遵循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前提下,受利益驱动,企业往往选择“投资小、见效快”的传统生产设备。这就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进行引导和激励,弥补市场缺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设立节能基金等鼓励节能设备发展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存在很多缺陷,使得这些政策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保政策混杂在一起。基本上只采取单一的税收减免措施,不采取税收抵免、税收递延等其他政策手段,不利于设备更新。其次,贷款优惠和节能基金政策不是专门为节能制定的,而是嵌入在鼓励开发推广、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中。,对增加节能设备支持不够,降低了节能项目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我认为,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首先,尽快制定《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规,将税收、节能基金等优惠政策法律化,确保激励政策的稳定性。这包括:完善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等手段;设立专项节能资金,并详细规定资金的使用条件和方式;为特定设备设定节能目标,促进其发展;完善优惠贷款制度,放宽节能设备项目贷款条件;科学制定强制性能效标准,对低于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设备实施强制淘汰;完善自愿性能标准和标识认证制度,制定煤炭液化设备等节能设备自愿性能标准和标识制度。
其次,建立自愿协议制度。即开发或使用节能设备的单位与政府签订协议,政府应对成功开发节能设备或使用节能设备的单位进行奖励,以实现特定的节能目标。
第三,鼓励成立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税收、价格、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成立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开展节能技术装备的咨询、开发、转让、融资等服务,促进节能装备的发展。
第四,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企业应全面参与节能设备强制性标准的制定。
除了产煤大省山西的煤炭装备产品有了很大的发展,高效节能的煤炭装备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也发展很快。
目前,位于州的江苏机电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在与中国矿业大学进行产学研合作,制造大型高效综采采煤设备。据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研究院院长王金华介绍,按照国家要求,2010年底前,国有大中型煤矿机械化程度有较大提高。随着煤炭产业升级的深入,未来几年矿用设备市场将有300-500亿元的增长空间。而这个市场最大的蛋糕无疑是那些生产高端产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