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的能源消费增长迅速,能源消耗高,能源效率低。节能形势严峻。2006年,中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未能达到年初设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的《节约能源法》显然不能提供足够的动力。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中国的一项长期政策。修订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效的制度规范。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与现行的《节约能源法》相比,“节约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这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过去,我们更关注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财政收入的增加。现在我们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明智在28日举行的记者会上说。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有“公共机构节能”专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加强能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