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了一种“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即无论排污者之间如何进行排污权交易,该区域的污染总量都不会增加,该区域的环境质量也不会有恶化的危险。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综合控制办公室副主任赵表示,与以往“排污收费”的控制方式相比,中国即将建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促使企业走出“付费排污”的老路,转而必须收到政府按量分配的“排放指标”,才能排放污染物。
我国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这是“谁排污谁付费”的治污方式,它更多依靠政府行为来促进环境保护。在实施这一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企业缺乏保护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一些排污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宁愿缴纳排污费。一些污染大户甚至在资金预算中列出了排污费和超标罚款;另一方面,由于90%的排污费可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政府默许排污的现象。结果是,虽然政府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但由于排污总量不受限制,环境质量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在嘉兴正式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之前,国家环保总局已于2002年开始在部分省份开展排污权交易综合试点。近年来,很多地区都有一些排污权交易的例子,包括江苏南通、浙江嘉兴,但都是在环保局的配合下,企业之间点对点的交易。
“嘉兴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成立,使原来分散的、个体的排污权交易向制度化、规模化转变。”赵对说道。他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将连续三年每年拨款1800万元,建立太湖流域大型排污权交易平台。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模式是:政府机构对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进行考核,并将其划分为若干规定的排放指标,每个指标视为一项排污权。在排污权一级市场上,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招标、拍卖等,将排污权有偿转让给排污者。污染者购买排污权后,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排污权。“区域排污总量一旦确定,排污权就成为稀缺资源,有限的排污权必然导致一场代价高昂的交易。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放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赵华林指出。
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最近所说,在中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困难。比如,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分配形式,如何保证政府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如何防止过度占用和过度重视,以及由于缺乏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如何真正基于真实数据进行监管。因此,排污权交易政策需要根据国情进一步研究和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排污权审批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发展的速度和粗放型经济的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总量控制之间存在矛盾,使得排放总量的确定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