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合同能源管理逐渐升温为新能源行业的热门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以及税务总局等四大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将在资金补贴、税收、会计以及金融等方面实行多项措施,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EMC)的发展。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在于:以削减的能源开支来支付节能项目的所有成本,因而被众多业内人士冠以“新能源”应用管理之名。能源消费差价乃是合同能源管理获利的基石。节能效果的收益以未节能之前的能源开支与节能之后的能源开支的差值为依据,按比例予以分配。
据悉,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引入EMC机制以来,经过示范、导引和推广,已经将服务范围拓展至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达到502家,实现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了每年13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然而,我国EMC机制并未获得足够的关注,节能服务产业仍面临着财税扶持政策不足、融资困难、规模偏小以及发展不够规范等诸多问题,无法满足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现实需求。
首先,我们应当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对于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将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区也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以助力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其次,我们应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涉及的措施包括:暂时免征营业税、项目取得营收后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四至六年减半征收;节能企业EMC支出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等政策。
再次,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关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将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将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若是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可以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若不能合理区分或者虽然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将作为费用列支,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视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则作为赠与处理。
最后,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我们鼓励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性,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